新快報訊 記者曾春花報道 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瞭解到,佛山一名駕校教練李某輝因向駕考考官行賄42萬元,近日被判刑3年9個月。
  現年46歲的李某輝家住三水,案發前是佛山市某駕校的一名駕駛教練。新快報3月初曾報道佛山某駕校一名教練陳某為疏通關係,收取學員300元到500元不等的“保險費”後向考官行賄,共有14名交警牽涉其中,涉案金額達61.7萬元。和陳某一樣,李某輝為使自己學員以及托其疏通考官的其他教練的學員,能夠順利通過駕考並從中獲益,僅在2006年至2012年8月間就多次送給擔任駕考考官的李某等12名民警及汽車駕駛員考試考場引導員岑某共計42萬餘元。記者梳理髮現,李某輝送錢最多的一名民警,先後累計送了10萬元,而最少的也收了1.2萬元。
  一審法院隨後以行賄罪判處李某輝有期徒刑4年。李某輝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,請求對其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。
  佛山中院審理認為,李某輝行賄事實清楚,應予確認。但法院同時指出,原審法院對李某輝向駕校引導員岑某行賄2.985萬元的性質定性不當。經查,雖然佛山機動車駕駛員考試培訓中心是國有獨資公司,但公司與岑某簽訂的只是有期限的勞動合同,且其崗位工種是引考員,從事的是以勞動換取報酬的一般性勞務活動,並非從事公務。因此,該部分指控應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定罪處罰。
  至於李某輝其他訴請,佛山中院則全部駁回。據此,佛山中院終審改判李某輝犯行賄罪,以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,兩罪並罰決定執行刑期為3年9個月。  (原標題:駕校教練行賄考官42萬元獲刑3年9個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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